凡在我市范围从事环境保护技术、产品、设施、工程治理等的单位和个人,都必须办理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证书》。
一、条件
办理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证书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符合国家规定,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2、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;
3、具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相关资质;
4、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。
二、程序
办理《环境保护资历质认可证书》的单位和个人,须到科技标准产业科填写申请表,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: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;
2、申办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。包括技术人员情况,资产和信誉情况,办公、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;
3、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。
三、审批期限
收到申请表七日内批复。
四、管理
1、我局对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证书》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,检查内容包括;持证单位资质,工作人员资质,履行合同情况;
2、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证书》必须按时年检,未年检视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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